監察院職權 一、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,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,行使彈劾、糾舉及審計權。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 租房子定: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,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,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,如涉及?保濕面膜D事,應移送法院辦理。此外監察法第6條、第19條亦分別對彃劾及糾舉權之行使定有明文;審計權依審計法第 網路行銷3條、第4條之規定,分別由本院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地審計處(室)行使之。 二、 提出糾正案 依憲法第97條第1項?賣房子W定,本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,得提糾正案,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,促其注意改善。監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。 三、 調閱文件 濾桶 依憲法第95條規定,本院為行使監察權,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。 四、 行使調查權 依憲法第96條規定,本院得按?室內裝潢甈F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,分設若干委員會,調查一切設施,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。 五、 收受人民書狀 依監察法第4條規定,本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。 六、 小型辦公室 巡迴監察 依監察法第3條規定,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。另依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4條規定,分為「中央機關巡察」與「地方機關巡察」辦理。 七、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依公職人員 宜蘭民宿財產申報法第4條之規定,本院為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機關之一。 八、 審議利益衝突迴避案件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9條之規定,本院為違反該法者之裁罰機關之一。 九、 受理及?591f核政治獻金之申報 依政治獻金法第4條之規定,本院為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。 十、 監試 依監試法第1條規定,舉行考試時,除檢覈外,依本法之規定,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本院或本院委員行署派員監試。   & 關鍵字廣告nbsp;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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